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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三林中学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12-07-06 15:50:00 | 作者: | 来源: | 浏览:7834次 ]

上海市三林中学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三林中学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网络与现代教育研究室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现代教育研究室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五条 除校园网负责部门,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六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部门领导审核,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审核备案后,由现代教育发展研究室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信息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八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九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校园网负责部门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长室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第十三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系(部门)公开的;(4)可向有关部门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本部门内使用的;(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四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部门、教学业务部门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校公共机房一般不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学生证、电子阅览证,机房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持二年。

第十五条 校园网负责部门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校园网负责部门设立的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未经校现代教育研究室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视音频服务器及其它服务器等。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开设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校园网负责部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

第三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第五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及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九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指出的校园网负责部门为现代教育发展研究室。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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