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研究与实践项目(包括课题,以下同)经费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使用和管理学校教育研究与实践项目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经费的范围:是特指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室受理,经校长室批准的“上海市三林中学教育内涵发展项目”,并为保障项目实施而由学校拨付的项目经费。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遵守“计划性、合理性、有效性”原则,做到“按照预算、专人审批、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要有预算和决算报告,要接受财务部门审计和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经校长室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学校根据项目级别和经费预算,给予项目一定的经费使用额度。如表所示,重点项目一般为学校实验项目或区级以上项目的子项目,且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子项目的经费一般由总项目预算和管理。
项目级别 |
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 |
1. 学校部门项目 |
1.6—3.0万元 |
1.0—1.5万元 |
2. 教研组项目 |
0.6—1.2万元 |
0.3—0.5万元 |
3. 年级组项目 |
0.6—1.2万元 |
0.3—0.5万元 |
4. 备课组项目 |
0.3—0.5万元 |
0.1—0.2万元 |
5. 其它小型项目 |
0.3—0.5万元 |
0.1—0.2万元 |
6. 个人课题 |
——— |
0.05—0.1万元 |
第四条 项目经费采取额度分期使用的办法。项目首期、中期和终期经费使用额度一般为30%、40%和30%。经学校批准立项并完成开题报告的项目,可用使用30%的经费额度;项目通过中期评审,可以再使用40%的经费额度;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可使用剩余的30%经费额度。研究室负责各项目经费使用记录和额度管理。
第五条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试行项目中期述评制度,依据项目质量情况,予以再拨和停拨经费额度。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遇项目级别提高则可以相应的提高项目经费使用额度。普通项目原则上不追加项目经费,重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确实需要追加研究经费的,需要向现代教育研究室提出经费追加申请,并填写经费追加申请表,经校长室批准后可以追加经费使用额度。
第六条 使用项目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劳务费(专家讲课、咨询、报告、研讨、评估等,撰写论文、研究报告等)、资料(情报)费(培训资料、会议、上课讲义等)、会务费(研讨会、展示会等)、误餐费、差旅费、交通费、成果印刷费、网站维护与建设、组织与管理等。项目负责人不得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
第七条 凡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作培训授课、专题讲座、评估鉴定,其费用支出的标准,可参照正教授每日(次)1000元,副教授每日(次)800元,讲师每日(次)600元标准执行,其它人员的劳务开支,亦应按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费一般不得高于200元一天/人次。以上费用标准一般含交通费、误餐费,外地专家除外。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需要,聘请合适人选,开展培训和其它指导活动。
第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实施“专人验收”制度。项目经费验收原则上由现代教育发展研究室主任及分管教科研的副主任负责。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统筹安排经费使用的具体事项。项目组成员凡使用项目经费,开具发票必须符合财务要求,并规范填写财务“付款凭证”,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室主任、学校财务主管以及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项目经费,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还要经校长批准。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
第九条 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组织的调研交流活动,应掌握必需和效率原则,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严禁以项目实施需要为名,搞变相旅游活动。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学校根据财务制度和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有权拒付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支出费用。
第十条 项目额度经费下达后,项目组应按项目进度安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三个月内,项目没有实质性开展的,学校将停止对该项目经费额度的使用。
现代教育发展研究室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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